“随着文化产业的蓬勃发展,文学作品、影视作中所塑造的形象虽非现实存在,但却具有强大个性特征和人格魅力的虚拟角色的商业价值逐渐凸显,如何通过知识产权手段保护品牌价值,成为业内关注的话题。”在日前举办的品牌布局和商品化权益保护 沙龙上,北京高沃律师事务所律师陈建民以电影《独行月球》侵权案介绍说,由沈腾、马丽主演的电影《独行月球》相关商标日前传出被抢注的消息。影片中沈腾饰演维修工独孤月、马丽饰演领队马蓝星。其中,“独孤月”由自然人石某某于今年6月申请,国际分类为酒类,当前状态为等待实质审查。“马蓝星”商标由东莞市某科技公司于2021年10月申请,国际分类为广告销售、科学仪器,于今年4月完成注册。据了解,北京开心麻花娱乐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早在2020年与2021年就已经注册独行月球商标,商标类别包括服装鞋帽、办公工具、体育玩具等多个类别。
“热门影视IP经常会遇到这样的抢注风险。”陈建民介绍说,我们一般建议企业的商品或服务采取全面布局的方式,对核心品牌全类注册,重要品牌按核心、关联、发展和禁用类别进行注册。其中,在核心、关联、发展类别进行注册旨在满足实际使用需求的同时,进行防御和储备性注册,在面临被抢注、被侵权时能够进行有效的打击。在禁用类别进行注册则旨在避免被淡化或丑化。
在商品化权保护方面,《商标授权确权规定》《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审理指南》和《商标审查审理指南》先后作出了相应规定,其中,《商标授权确权规定》第22条规定:“当事人主张诉争商标损害角色形象著作权的,人民法院按照本规定进行审查。”“对于著作权保护期限内的作品,如果作品名称、作品中的角色名称等具有较高知名度,将其作为商标使用在相关商品上容易导致相关公众误认为其经过权利人的许可或与权利人存在特定联系,当事人以此主张构成在先权益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由此,“作品名称、作品中的角色名称等”在商标法中的“在先权益”地位予以确定。陈建民表示,要想“在先权益”得到保护,须满足三个条件:一是作品处于著作权保护期限内。二是作品名称、作品中的角色名称等具有较高知名度。商标法保护的必要性取决于作品元素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三是商标使用在相关商品或服务上造成公众混淆误认的可能性较大。
在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互联网法治研究中心研究助理陈汶俊看来,虚拟角色的权利人可以对角色外观进行版权登记,并保留底稿、线稿等证据以更好地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对无法受到著作权法保护的角色名称则可以考虑自行注册或授权他人注册商标使用。如果遇到纠纷,权利人可以同时引用多部法律,提出多项诉求,以求获得最为完善的保护。例如,同时主张著作权侵权与不正当竞争。此外,在著作权法的保护上,由于按照普通作品所适用的寻常损害赔偿计算方式索赔,往往结果会不尽如人意。由此,在适当的情况下,权利人在应对侵权时可以考虑主张民法典第1185条所规定的惩罚性赔偿,以求更好地填补己方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