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网络不正当竞争纠纷日益增多。如何更好地理解和适用网络平台有关竞争的法律条款,合理划分数据权益权属及边界,避免数据抓取过程中产生纠纷,成为企业关注的焦点。在日前举办的网络不正当竞争法律实务问题研讨会上,融力天闻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邱政对反不正当竞争法中规定的“实质性替代”问题进行了解读,介绍了司法裁判中数据抓取行为“实质性替代”判断对案件走向的影响。
数据抓取和数据使用经常是一个密不可分的过程。“对于数据抓取导致‘实质性替代’这类案件,当前的裁判思路是,数据获取行为的不正当抓取必然导致后续使用行为的不正性,自然会引发后续的不正当竞争认定(盗窃、胁迫、欺诈、电子侵入等破坏技术措施、违反约定、数据抓取协议),此时是否构成‘实质性替代’不会成为判定不正当竞争的必要条件。”邱政表示,但如果是对他人数据的照搬照抄,往往会产生替代性后果,进而被认定为不正当竞争。此外,在他人数据基础上的创新,需要综合被告使用行为的创新程度、对原告利益的影响及其在促进社会福利提升方面的贡献,以及是否有更好的替代方案等因素,来判断被诉行为的竞争后果,也很可能满足“实质性替代”要件,从而构成不正当竞争。
邱政举例说,在“汉涛诉爱帮案”中,爱帮网使用了源于大众点评网的内容,其商户简介和大众点评网完全一致,用户点评和大众点评网也没有实质性区别。通过爱帮网,用户可直接获取商户简介的全部内容和用户点评的绝大部分内容,基本实现获取信息的目的,网络用户一般不会再选择点击大众点评链接标识。因此,爱帮网中的商户简介和用户点评已构成对大众点评网相应内容的“实质性替代”,对汉涛公司合法利益造成实质性损害。
“同样地,在抖音诉刷宝案中,法院认定微播公司通过对抖音APP实质性投入和长期运营,积累的数据集合形成了核心竞争力应受法律保护。刷宝公司未经许可,将涉案数据集中的用户信息、短视频、评论内容整体抓取搬运至刷宝APP,会导致刷宝APP用户、评论等快速增加。如果法律不加以制止,被诉行为持续,会导致抖音APP和刷宝APP内容高度同质化,对抖音竞争利益造成实质性损害。”邱政表示,我们可以推定,满足他人数据基本直接搬运使用、未做过多创新性修改、未形成新的服务或商业模式、存在用户此消彼长的高度可能性四个方面,就能构成“实质性替代”,可判定为不正当竞争。企业需要对以上事项提高警惕,避免产生不正当竞争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