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半年,新冠肺炎疫情的出现,让“不可抗力”这个词频繁出现在了公众视野。如何利用不可抗力条款保证自身利益是我国对外贸易企业非常关注的问题。
在日前举办的“商事合同中不可抗力和艰难情形条款的理解与适用”讲座上,中国政法大学国际银行法律与实务研究中心主任高祥就国际法及国内法中不可抗力和艰难情形相关规定进行了深入讲解。他介绍了不可抗力及艰难情形的起源和发展历程,梳理了不可抗力在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主要国家,以及当前主要国际规则中的相关规定。
高祥指出,国际商会《不可抗力及艰难情形条款2020》相比其他示范条款更便于理解和使用,建议各位贸易从业者在起草不可抗力及艰难情形条款时加以借鉴。
《国际商会不可抗力及艰难情形条款2020》提供了不可抗力的一般定义,不可抗力是指阻止或妨碍一方当事人履行合同项下的一项或多项义务的事件或情况发生,且受障碍影响的当事人证明:该障碍超出其合理控制范围;该障碍在订立合同时无法被合理预见;障碍的后果无法被受影响的当事人合理避免或克服。
据了解,成功援引本不可抗力条款的当事人,从障碍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时起,被免除履行合同项下的义务,免除赔偿任何损失或任何其他违约救济的责任,前提是及时向合同相对人发出通知。如果未及时发出通知,则责任免除自通知到达合同相对人时起生效。如适用,合同相对人可自通知之日起暂停履行其义务。而如果所援引障碍的期限实质上剥夺了双方当事人合同下应有的合理期望,则任何一方均有权通过在合理期限内通知合同相对人以终止合同。除非另有约定,双方当事人明确同意,任何一方均可在障碍期限超过120天时终止合同。
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管理合伙人蒋琪为参会者详细介绍了不可抗力及艰难情形条款在实务中的适用情况。他表示,不可抗力及艰难情形作为国际贸易的十大法律风险之一,对国际商事合同履行有着重大影响。不可抗力及艰难情形均具有时间特定性、发生原因存在交叉等多方面联系,但二者在内容、性质、引发后果等方面的差异也不容忽视。
“我国法院在审理相关案件时,会特别考虑不可抗力事件与合同不能履行之间的因果关系和原因力大小。”蒋琪建议,企业在起草商事合同时,除考虑缔约当时情况外,还应充分考虑未来可能发生的变化,据此将不可抗力条款及艰难情形条款纳入合同,明确约定准据法,避免争议发生时处于被动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