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身处知识经济高度发展和竞争激烈的现代企业而言,商业秘密是一项无形资产,体现了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丧失或泄露企业商业秘密,可能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在日前举办的企业商业秘密维权难点活动上,立方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张斌举例说,在美国超导公司诉华锐风电公司商业秘密侵权案中,索赔29亿元,和解赔付约4亿元。2018年7月4日,华锐风电发布关于与美国超导公司系列诉讼案件事项进展暨签署和解协议的公告。根据该公告,当天,华锐风电与苏州美恩超导有限公司、美国超导、美国超导奥地利公司签订旨在完全及最终解决公司与超导全部案件的《和解协议》。按照协议,华锐风电将分两笔向苏州美恩超导支付总计等值于5750万美元的和解款项。
张斌表示,企业商业秘密被侵犯的主要情境包括离职或者在职员工泄密(违反保密义务或保密要求),工商业间谍(不正当手段获取: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其他),供应商或客户泄密(违反保密义务或保密要求),接待外来人员来访、参观、考察、实习泄密,技术著作的公开发表和演讲泄密,广告和商业展览泄密,处理废旧商业秘密载体泄密等。
中美经贸协议对于企业商业秘密维权产生了重要影响,扩大了责任人范围。张斌介绍说,第1.3条规定,中美双方应确保所有自然人和法人均可承担侵犯商业秘密的法律责任。中国应将侵犯商业秘密的“经营者”定义为包括所有自然人、组织和法人。美国确认,美国现行措施给予与本条款规定内容同等的待遇。
第1.4条规定,双方应确保侵犯商业秘密被追究责任的禁止行为,其范围完全涵盖盗窃商业秘密的方式。中国应列出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的其他行为,尤其是:电子入侵;违反或诱导违反不披露秘密信息或意图保密的信息的义务;对于在有义务保护商业秘密不被披露或有义务限制使用商业秘密的情形下获得的商业秘密,未经授权予以披露或使用。中国与美国同意加强商业秘密保护方面的合作。美国现行措施给予与本条款规定内容同等的待遇。
中美经贸协议还对阻止使用商业秘密的临时措施进行了规定。中美双方应规定及时、有效的临时措施,以阻止使用被侵犯的商业秘密。中国应将使用或试图使用所主张的商业秘密信息认定为“紧急情况”,使得司法机关有权基于案件的特定事实和情形采取行为保全措施。
张斌指出,中美经贸协议给我商业秘密民事和刑事保护带来很大的影响,在权利人诉讼维权方面,企业需要加强对商业秘密的保护,重视举证责任转移制度,破解举证难、胜诉难的问题。在商业秘密保护战略方面,尝试商业秘密与专利策略性诉讼。遭遇恶意诉讼的合法合规企业可能面临错误指控,因此企业要预防并积极应对恶意虚假诉讼。在企业风险管理及合规建设方面,企业可采取研发、生产、运营、管理等商业秘密管理措施。重视保密措施、完整证据链条。
企业该采取哪些商业秘密保护措施防范风险?张斌认为,首先,确定商业秘密的范围。深度盘点企业商业秘密,建立商业秘密清单和商业秘密文件生命周期管理机制,如研发记录、技术文件知识库、平台体系。其次,员工入职时签订保密协议、新员工入职不侵权承诺书,进行入职谈话、背景调查。员工离职时签订离职保密承诺书、竞业限制协议,进行离职谈话。再次,企业要注意商业秘密文件的存储位置、制作、收发、传递、使用、复制、保存、销毁的流程和权限管理,留意涉密文件或载体管理,如公开信息、宣传、参展、论文发表的管理。最后,对员工进行定期培训、强化保密意识,并设置相应考核机制,与奖惩制度相结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