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大利亚是我国重要的贸易伙件之一,双方贸易近年来呈稳步増长态势。了解当地法律体系,贸易风险有利于我国企业更好地赴澳大利亚投资。
在日前举办的中资企业如何在澳洲规避诉讼风险活动上,盈科全球法律服务联盟澳大利亚分所主任律师、澳大利亚新南威尔士州律师陈寅介绍说,澳大利亚沿袭英国的法律制度,建立了以普通法为基础的法律体系。但是随着时代的变迁,澳大利亚的法律渊源发生了较大变化,现在的法律体系由普通法和成文法组成,主要有以下几类。法案,由联邦议会和各州、地区议会根据其宪法立法;法规和条例,根据法案的授权由行政机构制定,并处于议会的监督之下;判例法,从英国的普通法发展而来,依据遵循先例规则,法院的判决具有法律效力。以及其他某些不具有法律性质和法律约束力,但法院在进行裁判时可能予以考虑的具有一定影响力的活动,如针对某些特定案件的行政决议在相应的法院的管据之外的其他司法裁决,国际法和国际条约、公约等。
土地产权纠纷、项目基金风险、知识产权纠纷、合同纠纷、股东及董事间纠纷等都是中资投澳的常见商业纠纷类型。陈寅表示,在土地产权纠纷方面,企业需要持有方式风险,了解对海外投资的要求以及限制,明确规避质押风险的方式,以及个人担保相关借贷责任,通过期权来保护主体权益,查清产权、明确产权所有方式,在合同中明确权益是从何而来优势如何得到保障的。
“在知识产权纠纷方面,值得注意的是澳大利亚商标体系是双轨制,企业注册商标时要询问商标注册人员或专业律师。”陈寅表示。
据了解,按照澳大利亚法律规定,商标是将一件商标所代表的商品和服务明显有别于其他商标所代表的商品和服务。包括词、图案(如标志或图片)、字母、数字、短语、声音、气味、形状、颜色或以上任何的组合。商标可以直接用于商品或这些商品的包装上,或者仅仅是用于商品的宣传资料上。很重要的一点是,法规条文对商标的定义是广泛的,商标不限于以上所提到的例子。企业可以不仅寻找更广泛的要保护的商标形式,而且还可以开发新的途径去保护品牌。
在中国,商标仅能通过注册获得保护,而澳大利亚却实行“双轨制”,即注册和使用两种形式都可以获得商标保护。如果中国企业在澳大利亚最先使用某个商标,那么这个使用会被承认,并可以使该中国企业获益。从有利的方面来讲,这就使那些企图通过恶意抢注商标而获权变得困难,因为任何先使用商标的商标所有人都拥有该商标权。反之,如果他人事先在澳大利亚使用某个商标,那么就会使中国企业在澳大利亚获得该商标权变得困难。
陈寅介绍说,关于合同纠纷,在澳大利亚合同是不成文法,以英美判例法体系下的法理为主,合同的目的在于定纷止争,不一定需要签字方就可以确定合同关系,也不需要书面形式,行为可认定未接受并进入合同,不一定需要正式书面。合同的强制执行需要有对价、不容否认或不利益的信赖。
陈寅还强调,企业可以利用家庭信托、单元信托、混合信托等方式进行风险规避。此外,企业要了解澳大利亚的对抗诉讼程序体系和澳大利亚法院层级、管辖范围。陈寅以新南威尔士州为例介绍说,州级别的法律流程为诉讼文件交换、证据和相关文件技露、证据交换时间表、专家证据的使用、法院传票传唤第三方证据、庭外和解机制、正式开庭。诉讼费用承担,就诉讼费用的判决方面,根据争议结判定庭审费用,并对补偿性费用的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