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首提“居住权” 影响几何

小编:汽车用品批发市场发布日期:2020-07-22浏览量:483
核心提示:民法典首次规定了居住权这一新的物权种类,在未来的执行程序中,当执行行为前进的步伐“路遇”居住权时,可能会因之“新”且没有

民法典首次规定了居住权这一新的物权种类,在未来的执行程序中,当执行行为前进的步伐“路遇”居住权时,可能会因之“新”且没有具体的裁判规则,而使这类案件“迷失方向”。

用益物权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编物权的第三分编,其中第十四章是居住权。

众成清泰副主任、高级合伙人周家魁介绍说,居住权是本次立法的亮点之一,被认为是民法人文关怀的重要体现。其实在之前的司法实践中已经出现过许多类似的案例,但是由于物权法定原则的限制,法院在裁判时都是按照权利位阶比较的思路,即审查所谓居住权人对房屋的权利是否可以对抗房屋所有权,因为所有权是财产权,与生存权相比处于较次位阶。居住权被吸纳进用益物权分编之后,作为他物权,获得了当然优先于自物权的效力。

“居住权是新设的用益物权。权利内容有极强的意定性(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区别于婚后共同居住及离婚时的房屋帮助义务(结合当事人协议,签订居住权合同,进行权利登记后可以设立为居住权),基于长期租赁关系支付对价形成的居住状态,也非居住权。居住权在功能上并非单纯追求物尽其用和商业效率,主要是扶贫济困和保障人权。2007年物权法草案,甚至2005物权法草案也讨论过居住权,但由于当初主流观点认为该权利的适用范围太窄,完全可以被租赁等制度涵盖而没有写入物权法。”周家魁说。

周家魁强调,居住权是生存权在民法中的体现,是为了满足公民的生活居住的需要。居住权的设立行为一般是住宅所有权人的恩惠行为,因此权利具有一定的人身依附性。居住权合同是要式合同,第367条所列合同条款属倡议性条款,一般并不会影响合同效力。无偿设立的居住权,居住权人也无需对所有权人对住宅的修缮、改建等行为承担付款义务,但应当承担水电费、物业费等一般费用。居住权的设立采用的是登记发生主义,主要是为了区别于租赁的债权,且对外公示该房屋的所有权上已负担其他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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