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新颁布的《民法典》中用益物权相关的内容是一大亮点。据了解,用益物权写在《民法典》第二编物权的第三分编,一共六章,分别是第
新颁布的《民法典》中用益物权相关的内容是一大亮点。据了解,用益物权写在《民法典》第二编物权的第三分编,一共六章,分别是第十章一般规定、第十一章土地承包经营权、第十二章建设用地使用权、第十三章宅基地使用权、第十四章居住权、第十五章地役权。
在日前举办的《民法典》用益物权讲解活动上,众成清泰副主任周家魁介绍说,《民法典》用益物权新法律主要是将第324条原《物权法》中的“单位”修改为“组织”。因为“单位”并不是严格意义上的民法概念,用“组织”更符合民事法律法典化的要求,对应了总则部分关于民事主体的定义。
《民法典》语境下用益物权案件也发生了变化。周家魁指出,主要体现在土地经营权的确立可能加速农业产业化进程,农业公司与农民之间,农民与农民之间的权属案件会增加,农民与村集体之间的纠纷可能会间接受到影响。对于历史遗留的“居住权”问题,依照第368条的规定,这些权利的性质还不属于物权,只有经过登记之后,才能按照用益物权对待。
“在居住权登记制度成熟之前,短时间内可能不会大量出现《民法典》意义上的居住权纠纷,但是关于居住权合同的纠纷可能会增多。《物权法》等法律的废止需要律师对相关法律进行知识整合,特别是旧法的司法解释,相信最高司法机关也在做相关工作,一般来说,旧法的应司法解释随着旧法的失效而失效。”周家魁表示。
“我国特殊的土地制度需要律师在处理用益物权案件时不能仅依靠民法,还应当熟练掌握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特别是本分编中大量条文的适用都需要借助有关行政管理类法律。”周家魁总结说道,《民法典》是对整个民事法律制度的体系化,《民法典》总则部分、物权编通则部分都是用益物权制度的组成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