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带一路”建设不断加速的背景下,跨境商事项目规模正随着全面开放新格局的高速增长,其中部分项目出现争议和纠纷难以避免。“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文化的多样性,决定了纠纷难以只用一种方式解决,也不宜通过强制性方式解决。因此,在共商共建共享原则的基础上通过双边协定、多边协定,并通过灵活运用外交手段等方式解决纠纷成为一种共识。在多元化的涉外争议解决方法中,仲裁因其自治性、高效性和终局性等优势受到大量涉外项目当事人的青睐。那么,相关企业在“一带一路”项目中如何看待争议解决方式,在选择国内外仲裁机构时又一般都考虑哪些因素呢?
北京仲裁委员会近日向《中国贸易报》记者提供的一份《“一带一路”工程项目争议解决机制调研报告》显示,谈判或高层会谈是受访企业最常使用的争议解决方式,使用率为79.78%。谈判虽然不具有强制执行效力,但因其快速、低成本、保持合作、掌控力高等优势受到受访企业的青睐。而在有强制执行力保障的争议解决方式中,商事仲裁(使用率为42.28%)是“一带一路”工程项目中最受中国企业青睐的争议解决方式。相较而言,诉讼是受访企业较少采取的争议解决方式,且诉讼更多在项目当地法院(21.69%)而非中国内地法院(11.03%)进行。
该报告也显示,对于有第三方居中协调且不具备强制执行力的替代性争议解决机制,如商事调解(33.46%)、争议评审(25%), 也有较高的选择率。可见,在“一带一路”工程项目的争议解决中,各种争议解决方式均得到比较均衡的使用,受访企业可以因地制宜,在不同的争议解决场景中,选择适当的争议解决方式。
北京仲裁委员会也指出,促使受访企业选择仲裁作为争议解决方式最重要的原因依次是中立性/ 独立性(57.35%)、仲裁裁决的可执行性(50%)。同时,仲裁保密性(37.13%)、裁判者专业性(36.76%)亦是受访企业倾向于选择仲裁的重要因素。公正性(31.62%)、程序灵活高效(30.88%)、成本合理(19.49%)、意思自治(14.71%)等特点则位列其后。
记者注意到,随着越来越多的中国企业走出国门,跨境建设及商务沟通中相关的争议势必会大量增加。在“一带一路”建设过程中,国际仲裁和调解正在逐渐成为主流的争议解决方式。但从实际案例中,记者也发现,涉嫌对合同约定不明且有争议的合同条款案件,中国企业唯一的选择很可能就是在该国法院提起诉讼。而一些国家法律制度不完善,可能无法很好地保障中国企业的合法利益。因此,在合同中约定争议解决方式和处理争议的机构名称就显得格外重要。值得注意的是,仲裁机构也仅仅有权对仲裁条款中提及或明确的仲裁事项或仲裁请求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越权裁决部分可被法院撤销或被拒绝执行。
那么在“一带一路”建设过程中,企业是如何选择仲裁机构的呢?根据北京仲裁委员会的此份报告,仲裁机构的声誉(79.41%)、独立性与公正性(62.13%)是受访企业最关注的因素。除此以外,案件管理效率(46.32%)、地理位置的优势(45.22%)、擅长的专业领域(40.81%)等也是受访企业选择仲裁机构时关注的重要因素。总体来看,企业关注仲裁机构的声誉、独立性与中立性远高于诸如费用、优质仲裁员数量以及案件管理透明度等其他因素。
此外,相关争议是否具有国际因素也在一定程度上左右了企业是否选择中国仲裁机构。根据报告调查,大约70%的受访企业在面对“总承包商与国外分包商、供应商”以及“总承包商与国外业主”之间的争议时都很少(低于10%的比例)约定中国内地仲裁机构解决争议。而受访企业在面对“总承包商与国内分包商、供应商”以及“总承包商与国内业主”之间产生的争议时会经常性(高于70%的比例)选择中国内地仲裁机构解决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