短视频保护,刻不容缓!
视频号火了!短视频制作,需要知识、技巧、设备、团队投入,这些都是成本。一些投机取巧或者说知识产权意识不强的人就想到了“拿来主义”。
短视频行业产生了大量版权诉讼。短视频版权侵权的常见类型有哪些?如何理解短视频在《著作权法》中的适用?短视频版权保护有哪些可开拓路径?引起了来自政府相关部门、法律界、广告传媒企业及高校老师等领域的相关人士的关注与讨论。
你千辛万苦创作的作品,如果没有做版权登记,很难得到真正的保护。自己生的,成了别人家的孩子。届时费心费力不说,恐怕得非所愿,那是大家所不愿看到造成了较大损害的结局。
从目前短视频侵权诉讼案来看,短视频平台侵权行为主要有几种情况。
第一,平台自己上传侵权短视频内容,目前这种模式已经很少见;
第二,平台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合作完成侵权短视频,由第三方机构上传;
第三,平台注册了大量自媒体账号,伪装成自媒体抓取作品来分类上传,并利用“避风港原则”逃避责任;
第四,一些短视频平台推出培养计划,鼓励和引导自媒体上传侵权短视频,平台再主动推荐。受害最严重的是那些花费巨资购买视频版权的视频网站。
短视频千万条,版权登记保护第一条。
按照国家版权局当前对原创作品的管理方式,权利人将作品提交国家或地方版权局申请作品登记仍然是比较有效的版权保护方式。由于版权主管机构的权威性,能够有效保护作品在进行维权时提交《作品登记证书》作为证据被采信。
同时,国家或地方版权局颁发的《作品登记证书》也被广泛认可。因此,要想对短视频版权进行有效的保护,向国家或地方版权局颁发的《作品登记证书》是最佳的版权确权方式。
著作权法规定:所谓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作品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独创性,即作品必须是由作者通过独立构思和创作而产生。具有独创性的作品才受著作权法的保护。
2.可复制性,即指可以通过印刷、复印、临摹、拓印、录音、录像、翻录、反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多份,但无论采用什么复制方式以及复制多少作品,均不会改变作品的内容。
普及一下还有哪些作品可以申请著作权
(1)文字作品,
(2)口述作品,
(3)音乐作品,
(4)戏剧作品,
(5)曲艺作品,
(6)舞蹈作品,
(7)杂技艺术作品,
(8)美术作品,
(9)建筑作品,
(10)摄影作品,
(11)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12)图形作品
(13)模型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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