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企业在国际仲裁中败诉的比例很高,甚至被形容为“十案九输”。在日前举办的跨境仲裁研讨会上,君合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李清介绍说,造成“十案九输”的主要原因并非是国际仲裁歧视中国当事人,更多是由于中国当事人对国际仲裁不应诉,或者虽然应诉但是采用处理国内仲裁甚至国内诉讼的思维和习惯方法处理国际仲裁造成的。
在实践中,很多企业出于惯性思维或沟通方便,倾向选择中国国籍仲裁员或了解中国国情的仲裁员。“目前,中国真正熟悉国际仲裁规则、有国际影响力的仲裁员很少。在这种情况下选择中国籍仲裁员对中国当事人难有实际帮助。”李清指出,有在中国生活和工作经历的外国仲裁员较易理解中方当事人的管理制度、人事授权等各方面特点,容易理解和宽容中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的瑕疵,是最好的选择。但是,这种仲裁员人选有限,在亚洲地区还好找一些。如果仲裁发生在欧洲地区,不要强求。
同时,中国企业非常看重业内声望高、名气大的仲裁员,这也是不可取的。“有地位的仲裁员可能意味着在评议案情的发言更有地位,但说服其他仲裁庭成员的能力并不取决于身份,而是更多取决于其对案件的投入程度。很多业界大咖手里的案件较多,未必能保证每一个案件所投入的时间。”李清认为,企业可以根据仲裁地点,选择当地有影响力的律师,相较异地仲裁员有一定“主场优势”。如双方有调解意向,选择大陆法系的仲裁员更好一些。普通法系仲裁员大多不愿意参与调解,通常建议当事人在仲裁庭外另找调解人。总的来说,选择仲裁员的核心考虑因素有二,既要经验丰富,还对首席仲裁员乃至对方指定的仲裁员有影响力。而准据法不是考虑问题的关键。
李清强调,参与仲裁的证人证言必须由证人自己写,不能由律师或企业代写。只能在确认证人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况下协助润色文字,删除不必要部分,突出重点。此外,在出庭前,要对证人进行培训,确保证人明白自己要证明的事实要点,不能出现证人书面证言与出庭发言不一致的情况。证人出庭过程中,即使懂英文也要使用翻译,给回答问题留出足够的考虑时间。如果企业没有适合的翻译人选,最好使用案件秘书推荐的职业翻译,关于开庭速记员、开庭座位、当事人休息房间等细节问题也要提前和案件秘书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