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上有关““虚假材料”与“提供虚假材料”如何界定”话题很是火热,小编也是针对“虚假材料”与“提供虚假材料”如何界定寻找了一些与之相关的一些信息进行分析,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希望能够帮助到您。
“虚假材料”与“提供虚假材料”界定主要从是否提供虚假材料和虚假材料是否与招标要求相关这两个方面来考虑。
一是确保投标材料真实有效是供应商应尽的法定义务,违反这一义务要承担法律责任。
《政府采购法》第三条规定: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七十七条规定: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这一条中就包括“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
二是是以谋取中标、成交为目的提供“虚假材料”才是违法行为。?
《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应当处罚的违法行为是“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或成交的”,也就是说,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的目的是为了使自己能符合采购要求或者增加自己的竞争力或者在评审中增加分值等,最终是能在项目采购中中标或成交。
如果供应商提供的虚假材料客观上无法影响采购项目的中标或成交,就无法达到谋取中标或成交的目的。对于采购文件要求提供的材料,如果供应商提供了虚假的材料则可以认为以谋取中标或成交为目的提供虚假材料。
因为采购文件中要求提供的材料都直接或者间接影响到评委对供应商投标的评判,影响到供应商的得分,进而影响到供应商的排名和中标成交。对于供应商自己擅自提供的非采购文件要求提供的材料,如果出现了虚假的情况,不应按提供“虚假材料”处理。
因为这些材料对评委没有任何影响,评委对于这些材料不会加以评审,更不会根据这些材料作出评审结论。这些材料的虚假与否对于供应商的中标成交没有任何的影响,不应认为是供应商“以谋取中标成交为目的”提供虚假材料。
扩展资料:
相关案例:
A公司向财政部门投诉称,B公司在某政府采购项目投标中提供虚假检测报告谋取中标。财政部门受理投诉事项后,依法向出具该检测报告的C检测机构进行调查取证。经调查得知,B公司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的检测报告(编号001)与C检测机构存底的同一编号的检测报告内容不一致。
检测人员的签名笔迹也不一致,涉嫌造假。此外,B公司投标文件中提供的检测报告第6页第23项、第7页第24项的检测项目及检测要求均是为满足招标文件第17页的符合性要求而篡改的,文字描述完全一致。
因此,财政部门认定B公司在投标中提供了与招标要求相关的虚假材料,违反了《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且实质性影响中标结果,拟对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以该项目采购金额千分之五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财政部门依法向B公司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后,B公司向财政部门递交了申辩意见书和编号分别为001、00I的两份检测报告。申辩意见书的主要内容为:
第一,本公司提供的检测报告不属于虚假材料。本次投标产品的制造商D公司在投标前将投标产品送至C检测机构检测,C检测机构出具了两份检测报告,两份检测报告的内容均真实有效。两份检测报告的编号分别为001和00I。
由于D公司相关工作人员的疏忽,在给本公司送达用于投标的检测报告时,将两份检测报告的编号“张冠李戴”,造成投标文件中检测报告编号出错。因此,投标文件中提供的检测报告仅是操作失误导致编号出错,不应认定为虚假材料。
第二,本公司不具有为谋取中标而提供虚假材料的主观意图。首先,本公司不直接参与产品检测,产品检测及检测报告的获取、转送皆由D公司负责。由于D公司员工操作失误导致提供的检测报告与C检测机构存档的检测报告不一致的情形,纯属人为过失,与本公司无关。
如果仅以第三方的过错就认定本公司在主观上故意提供虚假材料,未免有以偏概全之嫌。
其次,本公司不可能也没有必要为谋取中标而故意提供虚假材料。本公司系知名企业,每年中标的政府采购项目金额及公司营业额均达上千万元,此次采购项目标的较小,本公司不可能也没有必要以企业的声誉和长远利益作为赌注冒险。
综上所述,本公司提供的材料虽然存在瑕疵,但系工作人员失误所致,两份检测报告均真实有效,不属于虚假材料,且不存在为谋取中标而提供虚假材料的主观意图。因此,本公司的行为不属于《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项“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规定。
收到B公司的申辩意见书后,财政部门经分析驳回了其申辩意见,维持原行政处罚决定。理由如下:
第一,认定B公司提供的检测报告属于虚假材料。
首先,是否属于虚假材料是以B公司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的检测报告的真实性来认定的,投标结束后提交的检测报告应视为无效文件。财政部门已查明该检测报告与C检测机构存底的同一编号的检测报告内容不一致,存在人为造假的情况。
其次,检测报告的编号和内容一一对应,两者是组成检测报告不可分割的有机整体。不论是编号错误还是内容错误,该检测报告都应认定为虚假材料。
最后,B公司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的检测报告(编号为001)与其在申辩意见书中提交的检测报告(编号为00I)不仅编号不一致,检测报告格式和检测人员的签名笔迹也不一致。因此,不存在B公司所称“因工作人员的疏忽,造成检测报告编号出错”的情况。
编号00I的检测报告的真实性并不影响对B公司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的编号001的检测报告为虚假材料的认定。
第二,B公司提供的虚假材料与招标要求相关并最终中标。
首先,对于《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项“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应主要从“是否提供虚假材料”和“虚假材料是否与招标要求相关”两方面来认定,财政部门无须也无法对B公司是否存在主观故意进行认定。
其次,B公司提供的检测报告(编号001)第6页第23项、第7页第24项的测试项目及测试要求均是为满足招标文件第17页的符合性要求进行篡改的,文字描述完全一样。因此,可认定B公司为满足招标要求、谋取中标提供了虚假的检测报告。
最后,作为投标人,B公司应对其在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承担责任。B公司将提供虚假材料的责任推卸给产品制造商D公司,并不能推脱其应承担的主体责任,也无法证明其不存在主观意愿。
参考资料:
由于供应商12月名称变更,我公司在11月份汇的款,开具发票出现名称不一,供应商已经开具公司名称变更证明
政府采购中标后,供应商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或者采购合同签订后,供应商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的,按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对供应商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按照《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六条规定,供应商该违法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
(二)中标或者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
(六)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
第七十六条 政府采购当事人违反政府采购法和本条例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三条 政府采购合同适用合同法。采购人和供应商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应当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以合同方式约定。
第四十六条
……中标、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中标、成交供应商均具有法律效力。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中标、成交结果的,或者中标、成交供应商放弃中标、成交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七十七条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1月份付款应该用预付款科目
借:预付帐款-**公司(变更前)
贷:银行存款
12月名称变更
借:预付帐款-**集团公司(变更后)
贷:预付帐款-**公司(变更前)
12月发票来转帐
借:原材料
应交税金-增值税(进项)
贷:预付帐款-**集团公司(变更后)
如果用的是应付帐款也可以,要确保单位往来余额一次性全部调过去。
关于““虚假材料”与“提供虚假材料”如何界定”这个话题的介绍,今天小编就给大家分享完了,如果对你有所帮助请保持对本站的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