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互联网技术的广泛应用,不仅对人们的生活方式及价值观念产生影响,也对仲裁产生了重大影响,给仲裁带来新的契机。
“利用互联网等网络技术提供仲裁服务,利用电子邮件、视频会议系统等现代信息技术,将位于全球不同地方的当事人和仲裁员联系起来,仲裁的全部或主要程序,从立案、受理、审理到裁决、送达等都可以在网上进行。”在日前举办的仲裁之中的技术应用座谈会上,上海仲裁委员会仲裁三部副部长龚骏表示,线上仲裁的最大优势是突破了国界、省界、市界的空间阻隔和时区限制。
记者了解到,近年来,线上仲裁在我国整体呈快速发展趋势。2019年,全国共31家仲裁机构采取线上仲裁处理案件,较2018年的22家增长40.9%,全国共处理线上仲裁案件20万件,占全国仲裁案件总数的42.21%,占31家仲裁委员会案件总数的73%。互联网仲裁案件处理类型,从处理网络交易纠纷扩展到普通商事纠纷。在线方式从pc客户端接入方式,发展到采用手机微信接入云仲裁系统、智能仲裁系统。
广州仲裁委员会秘书部业务总监张小建表示,疫情期间,传统案件的远程庭审有利于公正高效解决争议,支持复工复产。《仲裁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仲裁应当开庭进行。当事人协议不开庭的,仲裁庭可以根据仲裁申请书、答辩书以及其他材料作出裁决。
张小建认为,远程庭审应满足程序正当性和严谨性的要求,包括当事人的意愿、配合、不同意理由的正当性——仲裁管辖、程序适用的谦抑性、技术的兼容性与便利性、仲裁参与人的身份认证、仲裁的保密性、庭审的完整性和稳定性。
亚太经合组织在线纠纷解决全面合作框架(ODR)是一种通过电子沟通方式解决纠纷的机制,有助于解决因跨境商务交易引起的争端。随着我国互联网的普及与电子商务的日益渗透,政府及民间机构也开始推动ODR体系的发展,诸如“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平台”“人民法院在线调解平台”及“全国12315互联网平台”“互联网仲裁”等。
张小建表示,虽然我国在尝试以上述不同形式推动ODR发展,但目前仍处于探索阶段,分布较为零散,未形成统一的适用规则和操作规范。如果要更有效地保护消费者权益,真正做到节省消费者处理网络交易纠纷的时间成本、人力成本和经济成本,我国仍需建立并推广统一的ODR机制体系。此外也要从技术方面升级在线争议解决信息化系统,开拓智能化协商、调解功能模块。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伏军表示,当前,国外线上仲裁基本上停留在处理网络交易纠纷的阶段,而我国已突破网络交易范围,某些仲裁机构的线上仲裁程序已适用于普通商事纠纷。
我国线上仲裁最大制约因素是立法缺位导致线上仲裁裁决法律效力不确定,实践中存在大量线上仲裁裁决不被法院承认或执行的情况。其中很重要的原因是线上仲裁案件基数庞大,各地中级法院工作任务、执行程序及考核标准复杂,难以承担大量仲裁案件的执行工作。如浙江某地仲裁委员会2019年上半年裁决的线上仲裁案件中,在南方某省法院执行中,近一半被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几近500件,整体执行率仅达50%左右,远低于普通仲裁案件99%以上的执行率。
伏军称,应从两方面着手进行解决。在立法层面,修订《仲裁法》,增设“线上仲裁”专章,明确赋予线上仲裁合法地位,并对线上仲裁定章立制。修订《民事诉讼法》第87条,排除线上仲裁裁决文书的电子方式送达的法律障碍。在司法层面,建立基层法院执行机制,中级法院改为基层人民法院负责执行,缓解线上仲裁案件执行难问题;探索线上仲裁案件执行集中管辖机制;改变证据认定双重标准,肯定电子送达方式;令常规执行手段网络化、执行方式智能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