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全反垄断审查 打造国际化营商环境

小编:鱼苗批发发布日期:2020-11-04浏览量:513
核心提示:10月27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官网发布了《经营者集中审查暂行规定》。自2015年以来,反垄断局就已开始对经营者集中的申报与审查开

10月27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官网发布了《经营者集中审查暂行规定》。自2015年以来,反垄断局就已开始对经营者集中的申报与审查开始系统性的立法工作。商务部曾于2017年就《经营者集中审查办法》公开征求意见。在今年1月7日,市场监管总局就该《暂行规定》公开征求意见,时隔十个多月后正式发布。

市场监管总局反垄断局主要负责人表示,为适应市场监管体制改革需要,构建更加科学系统完备的经营者集中审查法律体系,有效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根据我国《反垄断法》制定了《规定》。

《规定》提高了法律确定性,增强了法律的可操作性。兴展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李亮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规定》在《反垄断法》和《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的基础上,细化了申报标准、营业额计算、申报文件等实务规定,也对经营者集中申报与审查、限制性条件的监督和实施、对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调查的规定进行了整合与完善。

提升程序的规范性也是《规定》的亮点之一。据了解,《规定》对经营者集中审查中的执法程序作了优化和细化,进一步增强执法透明度,提高执法效能,也为经营者提供更加清晰的指引,包括增加申报指导条款;明确审查过程中补充文件、资料的义务,受托人的选任程序,剥离时限和程序,限制性条件的变更和解除程序;大幅缩短调查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时间,细化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的调查程序要求;明确剥离业务达到申报标准的应作为一项新的集中进行申报;理顺剥离买方评估与集中申报的关系;对未达申报标准经营者集中调查程序作了原则性规定等。

此外,为增强法律的威慑效果,《规定》增加了涉及法律责任的条款。李亮结合《反垄断法》的规定介绍说,经营者违反《反垄断法》规定实施集中的,由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实施集中、限期处分股份或者资产、限期转让营业以及采取其他必要措施恢复到集中前的状态,可以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申报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市场监管总局对经营者集中申报不予立案或者撤销立案,对个人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处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个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制定出台《规定》,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是主要原因之一。我国市场监管总局反垄断局主要负责人表示,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规定》充分总结执法经验,对经营者集中审查的实体标准和程序进行进一步细化和完善,可以更好地规范反垄断执法机构开展经营者集中审查,提高反垄断执法的专业化、规范化、法治化水平。同时,也可以为市场主体依法合规经营提供明确指引,营造各类市场主体公平竞争的法治环境。

“完善中国特色的反垄断制度规则体系,也有利于加强反垄断执法国际合作”,李亮说。目前,中国共与30个司法辖区的竞争机构签署了50多个《反垄断法》国际合作文件,并与美国、欧盟、加拿大、澳大利亚、南非、印度等多个司法辖区竞争机构就十余起重大跨国并购案件开展了执法交流与合作。

当前,海外反垄断执法趋严,谷歌、苹果等跨国大企业都陆续遭遇反垄断审查,《规定》可以帮助我国企业适应经济全球化和企业竞争国际化。李亮说,此前刚刚公开细节的中车株机收购福斯罗案就提醒我们,中企走出去可能需要准备好应对反垄断机构大量的信息需求,保持信息公开透明。尤其是国有企业,需要注意说明资金来源和用途。

“在越来越完善的中国反垄断制度下,我国企业必将会具备国际化的合规素质,在走出去的路上行稳致远。”李亮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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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常熟服装批发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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