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申请人要求优先权,申报要求有哪些?都审查哪些内容?优先权的有效、无效情形有哪些?
一、优先权申报要求
申请人依据《商标法》第二十五条要求优先权的,《商标注册申请书》中选择“基于第一次申请的优先权”,并填写“申请/展出国家/地区”“申请/展出日期”“申请号”栏。
申请人依据《商标法》第二十六条要求优先权的,《商标注册申请书》中选择“基于展会的优先权”,并填写“申请/展出国家/地区”“申请/展出日期”栏。
申请人应当同时提交优先权证明文件(包括原件和中文译文);优先权证明文件不能同时提交的,应当选择“优先权证明文件后补”,并自申请日起三个月内提交。
二、优先权审查内容
1、申请人要求优先权的,应当在申请书中予以声明。未声明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
2、要求优先权的,还应同时提交或在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三个月内提交优先权证明文件。证明文件为外文的,应当同时附送中文译文;未附送中文译文的,视为未提交该证明文件。逾期未提交优先权证明文件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
三、优先权有效情形
1、书面声明要求基于第一次申请的优先权,完整填写申请书中“申请/展出国家/地区”“申请/展出日期”“申请号”栏,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符合《商标法》第二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优先权证明文件(包括原件和中文译文)的,优先权有效。
2、书面声明要求基于展会的优先权,完整填写申请书中“申请/展出国家/地区”“申请/展出日期”栏,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符合《商标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优先权证明文件(包括原件和中文译文)的,优先权有效。
四、优先权无效情形
1、要求基于第一次申请的优先权,但未完整填写申请书中“申请/展出国家/地区”“申请/展出日期”“申请号”栏的。
2、要求基于展会的优先权,但未完整填写申请书中“申请/展出国家/地区”“申请/展出日期”栏的。
3、商标注册申请的申请日期超过“申请/展出日期”六个月的。
4、未同时提交优先权证明文件(包括原件和中文译文),也未在自申请日起三个月内补交的。
5、优先权证明文件(包括原件和中文译文)不符合规定的。
6、优先权证明文件(包括原件和中文译文)与申请书中“申请/展出国家/地区”“申请/展出日期”“申请号”栏填写内容不一致的。